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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7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武威市宏联商贸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宙斯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市宏联商贸有限公司,宜兴市宙斯泵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7500号原告:武威市宏联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东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宜兴市宙斯泵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龙福,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武威市宏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宙斯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威市宏联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志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