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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宪民与周占国、濮阳市恒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宪民,周占国,濮阳市恒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1694号原告:张宪民,男,195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范县。委托代理人:陈宏罡,濮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占国,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被告:濮阳市恒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东环路与苏北路交叉口向南160米路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延安路中段富地国际中心14楼委托代理人:梁建彬,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沈庄**号楼*层商*房。委托代理人:李彦伟,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宪民诉被告周占国、濮阳市恒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张宪民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宪民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宪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宪民承担。审判员  张慧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谷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