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24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万艺、刘金辉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万艺,刘金辉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4刑初34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万艺(别名刘银妹),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厦门市湖里区。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3月28日由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刘金辉,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溪县。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3月28日由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7)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万艺、刘金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进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万艺、刘金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万艺、刘金辉自2016年2月份以来,在安溪县城厢镇仙苑村和县格3号等地,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雇用梁某1、许某(均另案处理)以灌装碳粉等方式,非法生产、加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京瓷(KYOCERA)、柯某卡美能达(KONICAMINOLTA)等品牌的墨盒,合计价值人民币97,504元。2016年6月22日,公安机关在安溪县城厢镇仙苑村租房查获被告人刘金辉,并在现场查扣到京瓷(KYOCERA)墨盒、柯某卡美能达(KONICAMINOLTA)墨盒、墨粉、品牌容器、防伪商标、防伪标签等物品。归案后,被告人刘金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6年8月30日,被告人林万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审理中,本院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林万艺、刘金辉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司法行政机关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林万艺、刘金辉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社区愿意对其进行帮教;被告人林万艺、刘金辉预缴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林万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广州泓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报案材料,证人姜某、梁某1、许某、梁某2真、刘某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物流单据,辨认笔录及辨认相片,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鉴定报告,价格鉴定结论书,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到案经过,办案说明,罚没票据,被告人林万艺、刘金辉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万艺、刘金辉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万艺、刘金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林万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金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林万艺、刘金辉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林万艺、刘金辉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经本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林万艺、刘金辉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且符合缓刑规定,为此,对被告人林万艺、刘金辉予以宣告缓刑。为维护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被告人林万艺、刘金辉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万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刘金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没收被告人林万艺、刘金辉被扣押在公安机关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物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佳霖人民陪审员  吴瑜敏人民陪审员  陈文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瑜芳速 录 员  王兰英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条文如下: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