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卫红、田文平、席文刚、刘义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卫红,田文平,席文刚,刘义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民初387号原告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洋县洋州街道办事处武康路中段,机构编码:E0433S361070001。法定代表人屈扬,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善祥,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客户经理。被告刘卫红,男,生于1981年2月28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戚氏街道办事处上赵村四组,农民。身份证号61232319810228217X。被告田文平,女,生于1983年11月3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戚氏街道办事处上赵村四组,农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8311032628。系被告刘卫红之妻。被告席文刚,男,生于1966年10月3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戚氏街道办事处潘湾村八组,农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6610032418。被告刘义娥,女,生于1968年9月4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戚氏街道办事处潘湾村八组,农民。身份证号612323196809047625。系被告席文刚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卫红、田文平、席文刚、刘义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决定收取1900元,其余予以免收。由原告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张荣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人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