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银泰家居装饰材料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普仁骨科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银泰家居装饰材料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普仁骨科医院,何秋云,姜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35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银泰家居装饰材料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南仓,组织机构代码10307043-1。法定代表人:解玉刚,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普仁骨科医院(普通合伙),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号(长江道咸阳路南头)。执行事务合伙人:何秋云,副院长。被执行人:何秋云,女,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姜文学,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朝鲜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天津银泰家居装饰材料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普仁骨科医院、何秋云、姜文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向本院书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04执135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汪若磊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邬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