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保1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王业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130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赵振运,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李营镇肖汪庄村团结胡同**号,身份证号码:。解除保全被申请人:王业超,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唐口街道办事处后王村九巷**号,身份证号码:。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王业超诉赵振运、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已作出(2017)鲁0811执保130号之一财产保全裁定书,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赵振运所有的鲁H×××××轻型货车一辆。本院经审查认为,现赵振运已缴纳保证金20000元且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赵振运所有的鲁H×××××轻型货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丽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