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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字第10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赵云龙、曹艳清与吴大鹏、吴丽艳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云龙,曹艳清,吴大鹏,吴丽艳,吴柏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 { 案 号 }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乌 兰 浩 特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10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云龙,男,196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爱国北大路143号副2号。申请执行人曹艳清,女,195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爱国北大路143号副2号。被执行人吴大鹏,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陵园路永明路胡同18号。被执行人吴丽艳,女,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陵园路永明路胡同18号。被执行人吴柏君,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陵园路永明路胡同18号。本院在执行赵云龙、曹艳清与吴大鹏、吴丽艳、吴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吴大鹏、吴丽艳、吴柏君于2016年1月7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赵云龙、曹艳清欠款400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吴大鹏、吴丽艳、吴柏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以(2015)乌民初字第104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大鹏、吴丽艳所有的位于乌兰浩特市胜利街胜利花园小区2号楼3单元402室房屋(建筑面积:85.2平方米,产权证号:1XXXX号,地号:4-5-353-32),于2016年11月28日以(2015)乌民初字第104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柏君所有的位于乌兰浩特市兴安街的房屋(建筑面积:53.28平方米,产权证号:1XXXX号,地号:3-14-173-1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大鹏、吴丽艳所有的位于乌兰浩特市胜利街胜利花园小区2号楼3单元402室房屋(建筑面积:85.2平方米,产权证号:1XXXX号,地号:4-5-353-32)和被执行人吴柏君所有的位于乌兰浩特市兴安街的房屋(建筑面积:53.28平方米,产权证号:1XXXX号,地号:3-14-173-1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范煜审判员包苏日审判员王媛媛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赵青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