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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4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垦区鹤山宏利建筑有限公司与李伟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垦区鹤山宏利建筑有限公司,李伟良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4民初150号原告:黑龙江省垦区鹤山宏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鹤山农垦社区。法定代表人:徐洪利,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霞,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英,黑龙江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良,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照山,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黑龙江省垦区鹤山宏利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垦区鹤山宏利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垦区鹤山宏利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龙江省垦区鹤山宏利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6元,减半收取1503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垦区鹤山宏利建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沈长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