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81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王小平与侯晓东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平,侯晓东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1606号原告:王小平,女,汉族,1969年11月6日出生,住址新民市城郊乡瓦房村。被告:侯晓东,男,汉族,1986年12月24日生,住址新民市城郊乡瓦房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平诉被告侯晓东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平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小平承担。审判员 胡水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祁 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