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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向前与王珂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南城支公司营销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向前,王珂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南城支公司营销业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02民初813号原告:王向前,男,1971年5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人。委托代理人:时月梅,女,汉族,1972年7月23日生,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人。被告:王珂珂,男,1983年9月21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南城支公司营销业务部。法定代理人:段晋霞,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东,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向前诉被告王珂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南城支公司营销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向前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弟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向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王向前负担。审 判 员 张二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亚涛书 记 员 田雷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