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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上海宜家家居有限公司、上海宜家家居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上海宜家家居有限公司,上海宜家家居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951号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赵季平,主席。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宜家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朱昌来,总经理。被告:上海宜家家居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朱昌来,总经理。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云,上海市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慧。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被告上海宜家家居有限公司、上海宜家家居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于2017年4月24日收到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9元,减半收取计749.50元,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林佩瑶审 判 员  于 是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季禛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