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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科研与施新年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科研,施新年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23民初808号原告:张科研,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施新年,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原告张科研与被告施新年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科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新年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科研诉称,原告在正定县牛家庄开办汽车维修部,被告系卡车司机。2014年,被告在原告处修理汽车,有时结账,有时赊账,一共欠原告修理费2765元。施新年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称其在正定县牛家庄开办汽车维修部,2014年被告在原告处修理汽车,修车费有时当场结清,有时欠着。截止2014年9月14日被告共欠修车费2765元。以上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修车服务,原、被告形成修理合同关系。被告所欠原告修车款2765元应当偿还。被告施新年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施新年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科研修车款27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取25元,由被告施新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春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雪      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