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86杨欢与潘海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欢,潘海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86号申请人:杨欢,女,1990年8月6日出生,26岁,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执行人:潘海浪,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28岁,住灌南县。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依据:(2016)苏0703民初32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杨欢与被执行人潘海浪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苏0703民初32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艺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