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81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叶王森、吴水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王森,吴水花,柳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177号申请执行人:叶王森,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吴水花,女,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柳芳军,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王森与被执行人吴水花、柳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500元及利息,查明申请执行人叶王森与被执行人吴水花达成和解协议,尚有债权人民币11500元及利息仍未受偿。因履行期限较长,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 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叶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