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执32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冯茂华、宮连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茂华,宮连奎,厦门葵花阳光医药有限公司,崔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32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茂华,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被执行人:宮连奎,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厦门葵花阳光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崔千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崔燕华(曾用名崔燕),女,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冯茂华与宮连奎、厦门葵花阳光医药有限公司、崔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崔燕华名下厦门葵花阳光医药有限公司20%股权,暂无法处置。宮连奎、厦门葵花阳光医药有限公司、崔燕华名下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冯茂华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冯茂华债权为借款24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