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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李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02刑初108号公诉机关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涛,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蚌埠市润泽晨技术服务公司员工,住蚌埠市禹会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先行羁押87)。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晓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5日20时40分,被告人李涛酒后驾驶车号为沪Q×××××(临时牌照)的小型汽车沿蚌埠市凤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凤阳路与交通路与交叉路口珠城宾馆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某。民警对被告人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李涛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60mg/100ml。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涛供述、查某及抽血检测照片、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登记表、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涉案车辆照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临时行驶车牌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户籍证明及查某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涛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李涛酒后通过e代驾平台联系代驾人康某。康某于当日20时25分许从龙子湖区解放三路中信银行至交通路安财东院代驾,于20时38分许至解放一路与凤阳路路口时,康某因家中有事,与被告人李涛协商临时结束代驾后离开,被告人李涛自行驾车沿凤阳路驾驶。20时40分许,被告人李涛驾车至凤阳路与交通路与交叉路口珠城宾馆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某。民警对被告人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李涛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6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康某的证言、查某及抽血检测照片、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登记表、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涉案车辆照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临时行驶车牌号、行政处罚告知书、e代驾订单详情、户籍证明及查某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涛在代驾临时有事离开后,驾驶车辆在较短的时间被查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涛同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闻晓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