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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行终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侯中凯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中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行终17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侯中凯,男,1987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上诉人侯中凯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5行初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侯中凯上诉称,长春市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长春市劳动公园管理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该管理处的工程质量监督不力,已发生多起安全质量事故,河堤塌方、方砖步道塌陷、园区路灯经常不亮等,致使上诉人等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时刻置于危险之中。为此,上诉人申请长春市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长春市劳动公园改造项目信息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以上诉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与上诉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不具有诉讼的主体资格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请求依法撤销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5行初12号行政裁定;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请求依法判决长春市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本院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以上诉人要求公开的内容,不涉及长春市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上诉人设定的权利义务,与上诉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明歧审判员  周更男审判员  李雪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屈天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