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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桐柏县人民医院、张大山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桐柏县人民医院,张大山,张静,XX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财保4号申请人:桐柏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桐柏县城关镇新华街***号。法定代表人:韩霞。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驰,男,1975年4月26日生,该院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张大山,男,196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被申请人:张静,女,198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XX,男,1990年1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桐柏县人民医院与被申请人张大山、张静、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欲诉至本院。为确保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保全被申请人在本院执行局的执行款20000元。申请人的工作人员马永驰以其在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20000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申请人张大山、张静、XX在本院执行局的执行款20000元。二、冻结马永驰在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2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云飞审 判 员  魏文涛代理审判员  孟文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欣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