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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民终2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华伟、河北聚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华伟,河北聚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24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华伟,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体育路西银泉小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聚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68号院6-1-1号。法定代表人李红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保良,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楠楠,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华伟因与被上诉人河北聚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民初46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华伟上诉请求:撤销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民初4677号民事裁定书,改判被上诉人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或返还上诉人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上诉人违约金100000元。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而不是民间借贷关系。1、本案最初在武安市人民法院是以民间借贷纠纷立案,但被上诉人以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同时争议标的物“聚贤名苑”2号楼3单元20层02号房屋所在地为邯郸市丛台区,武安市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将本案移送至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丛台区人民法院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立案,应认定双方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楼宇认购书载明所认购房屋的具体房屋号、房屋面积、单价、总价及付款时间,符合法律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应当认定该协议为商品房买卖协议。3、双方2014年2月9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第4条甲方用以抵押的是聚贤商厦项目商铺,而被上诉人卖给上诉人的是“聚贤名苑”2号楼3单元20层02号商品房,两处房屋性质完全不同,不能依据借款合同有关抵押约定而否认本案房屋买卖的事实。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故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履行合同义务,向上诉人交付房屋。如被上诉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上诉人应返还上诉人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上诉人违约金100000元。河北聚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双方是民间借贷关系,被上诉人给过上诉人2万多元的利息,虽然双方签订了楼宇认购书,但上诉人没有将55万多元的房款交付给被上诉人,楼宇认购书没有履行,所以双方不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一审裁定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赵华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违约金1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楼宇认购书以及原告赵华伟与被告聚贤公司之间支付款项的情况,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应为民间借贷关系。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请求被告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违约金100000元等,与本院根据案件事实对本案法律关系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本院开庭审理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原告赵华伟进行了释明,告知其变更诉讼请求。释明后,原告赵华伟仍坚持主张交付房屋,故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赵华伟的起诉。本院认为,虽然双方于2014年2月9日签订了借款合同,河北聚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赵华伟借款20万元,但双方于2014年11月27日又签订了楼宇认购书,赵华伟称该20万元借款已转成了购房款,赵华伟提交了借款合同、楼宇认购书及2014年11月27日加盖有河北聚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等证据。赵华伟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裁定驳回赵华伟的起诉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民初467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杨俊英审判员  李 巍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宾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