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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更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付美玲协助组织卖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美玲

案由

协助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1292号罪犯付美玲,女,1989年7月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作出(2014)甬北刑初字第71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付美玲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付美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经常写稿投稿,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主动加班,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文体活动,2016年度受到监狱级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付美玲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付美玲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美玲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戴皖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