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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2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通城县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吴丹阳、谭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城县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吴丹阳,谭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2执50号申请执行人:通城县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峰,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丹阳,男,1967年12月8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谭海燕,女,1968年10月3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吴丹阳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城县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吴丹阳、谭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丹阳、谭海燕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通城县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吴丹阳、谭海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因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月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吴丹阳、谭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以(2015)江开法水民初字第25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吴丹阳所有的已将房屋抵押给通城县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坐落于湖北省通城县隽水镇民主路房屋一幢(土地证号:隽国用(2009)第0001**号,房产证号:隽0114**号)。且该院已将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月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吴丹阳、谭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委托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吴丹阳、谭海燕所有的,登记在被执行人吴丹阳名下的坐落于湖北省通城县隽水镇民主路房屋一幢(土地证号:隽国用(2009)第0001**号,房产证号:隽0114**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强审判员 张建国审判员 易新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继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