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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民辖终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杨慧兰与江油市易微科技有限公司及重庆欧陆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慧兰,江油市易微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欧陆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辖终1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慧兰,女,生于1982年5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油市易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城区金轮巷耀森金外滩5栋1楼6号。法定代表人:廖丽萍。原审被告:重庆欧陆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土主中路199号附497号。法定代表人:王娟。上诉人杨慧兰与被上诉人江油市易微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重庆欧陆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7)川0781民初3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杨慧兰称,本案依据被上诉人江油市易微科技有限公司的诉求及事实陈述是基于运输合同产生的损失赔偿纠纷,合同的履行地确定为被告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案应该由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运输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该案运输目的地为江油,故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李审判员 殷亚男审判员 邱 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梓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