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3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黄艳平与湖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衡山服务网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艳平,湖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衡山服务网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23民初440号 原告:黄艳平,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树清,衡山县岳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衡山服务网点,住所地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群英西路176号。 负责人:刘誉一。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祝融路8号沐林美郡16栋1楼、2楼。 负责人:陈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艳平与被告湖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衡山服务网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艳平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艳平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艳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75元,减半收取计1887.50元,由原告黄艳平负担。 审判员 王朝霞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校对责任人:王璇 打印责任人:王朝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