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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4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陆某与李某1、李某2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李某1,李某2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4民初444号原告:陆某。委托代理人:罗英军,广西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1。被告:李某2。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力,广西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李某1、李某2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以其还需时间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蒙立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雪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