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行审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魏智勇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魏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523行审67号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住所地汤阴县城关镇光明路南段。负责人王小虎,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姬宏希,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民警。被执行人魏智勇,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汤阴县。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豫公交决字[2016]第410523-100517454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和加处罚款100元,共计200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日现场查获被执行人魏智勇实施驾驶载客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违法行为,认定被执行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代码134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当场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元和记3分的行政处罚,并告知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汤公交催字[2017]30054号《催告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罚款和加处罚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于2016年7月2日对被执行人魏智勇作出的豫公交决字[2016]第410523-100517454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和加处罚款100元,共计200元。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魏智勇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加山审 判 员 张改丽人民陪审员 王方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翌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