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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赤壁市同创塑业有限公司与岑启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壁市同创塑业有限公司(下称同创公司),岑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566号申请执行人赤壁市同创塑业有限公司(下称同创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68117-4。地址:赤壁市锁石岭路166号。法定代表人童智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岑启文,男,1969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将军村二十六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同创公司与岑启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同创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281执字第5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建斌审判员  尹华平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