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7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张加浩、游仕友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加浩,游仕友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7刑初66号公诉机关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加浩,绰号耗子,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沿河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官舟镇官舟村二组。2016年11月2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2016年8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1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被告人游仕友,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沿河县,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县。2016年8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1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沿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沿检公诉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加浩、游仕友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4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沿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某、田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加浩、游仕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中上旬,被告人张加浩、游仕友等人以弹“案子宝”方式在沿河县沙子街道云丰村老鹰岩开设赌场。2016年8月16日9时许,被告人张加浩、游仕友在沿河县沙子街道云丰村杨某2家院坝内组织60余名参赌人员以弹“暗子宝”方式赌博,张加浩做宝官(庄家),游仕友做二拐(负责收钱赔钱),正赌博时被沿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扣押赌博工具铜钱六枚、塑料碗一个、木板一块,赌资145606.7元。公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以被告人张加浩、游仕友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加浩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游仕友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被告人张加浩、游仕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本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中上旬,被告人张加浩、游仕友等人以弹“案子宝”方式在沿河县沙子街道云丰村老鹰岩杨某2家院坝开设赌场。2016年8月16日9时许,被告人张加浩、游仕友组织60余名参赌人员以弹“案子宝”方式赌博,张加浩做宝官(庄家),游仕友做二拐(负责收钱赔钱),正赌博时被沿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扣押赌博工具铜钱六枚、塑料碗一个、木板一块,赌资145606.7元。另查明,2016年11月24日被告人张加浩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经审前社会调查,二被告人适合社区矫正。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证实:(一)物证:铜币6枚,塑料碗1个,木板l块。(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及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证实本案于2016年8月16日受案并立案,2016年8月17日对二被告人刑事拘留,2016年8月19日变更羁押期限;2、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及理由说明书,证实2016年9月21日对二被告人作出不逮捕决定;3、监视居住决定书、释放通知书及证明,证实2016年9月21日对二被告人监视居住,于当日释放;4、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张加浩出生于1972年10月18日,被告人游仕友出生于1982年6月14日,二被告人均达刑事责任年龄;5、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8月16日,沿河县公安局于2016年8月15日在沙子镇云丰村‘老鹰岩’抓获参赌人员69人,扣押赌博工具铜币6个,塑料碗1个,赌资共计l45606.7元;6、扣押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证实在张加浩手中扣押崭赌资103601.1元人民币及铜币及塑料碗、木板;在游仕友手中扣押351元人民币;在其他参赌人员手中扣押41654.67、代收罚款收据,证实沿河县公安局财务室将赌资145606.7元代收(处理情况);8、酉阳县公安局证明,证实酉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张加浩因在酉阳涉嫌开设赌场罪已由酉阳县检察院移送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已开庭审理;9、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张加浩因开设赌场于2015年10月9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0、调取证据通知书、判决书、前科证明,证实张加浩2016年11月2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l0个月,缓刑1年(案发在2015、7-9期间);(三)证人证言1、崔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9日至2016年8月16日我和杨某1在沙子镇杜“暗子宝”赌博的工具是铜钱、瓷碗、木板,每天有专门的车接送,车费自己出,组织者是“耗子”,股东是“耗子”官舟的“胖子”还有一个二拐;2、杨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6日在我家院坝赌博的人没有通知我,是被抓的时候才知道,十几天钱也来赌过,给了我200元钱;3、任某1、刘某、田某2珍、崔某2、黄某、谯红秋、田某2、崔某3、崔某4、张某1、何某1、覃磊、华某、张某2田某3生、冉某1、张某3、魏某1、陈某1、陈某2、席某的证言,证实沙子镇老鹰岩赌场的宝官是耗子(张加浩);4、冉某2的证言,证实是姓张的人当宝官,有点胖,穿的浅色T恤,有个二拐,长的有点胖;5、崔某5的证言,证实有三个男子包自己的车到沙子一处赌场,包车费是150元;6、张某7、崔某6的证言,证实沙子镇云某开设赌场大概半个月,在杨某2家院坝里开设过赌场;7、冉某3的证言(2016年8月16日),证实宝官是张加浩,二拐是游仕友;8、李某1、曾某1的证言,证实老鹰岩开设赌场的人是“浩哥”(张加浩);9、崔某7的证言,证实宝官是田某4、张加浩(浩哥、耗子);10、冉某4的证言,证实保官外号叫“耗子”,书名张加浩,官舟人,负责赔钱的二拐是一个叫游仕友的人,另一个叫彭世堂,官舟人。赌博工具是张加浩提供的;11、冉某5的证言,证实开设赌场有一个宝官和两个二拐;12、冉某6的证言,证实开车送冉某5到赌场的事实,时间大概一周了;13、唐某的证言,证实宝官有一个,二拐有一个,都被抓了;14、田某5的证言,证实在8月16日前十多天我就去和宝官打招呼,叫他不要来我们村开赌场,8月16日他们又在那里赌博就被抓了;15、崔某8、李某2、曾某2、杨某7、何某2、魏某2、田某6、杨某4、陈某3、项某、傅某、田某11、陈某4、张某4、任某2、冉某7、张某5、杜某、夏某、崔某9、黎某、文某2、田某7、毛某、曾某3、田某8、陈某6的证言,证实当天有人在老鹰嘴开设赌场的事实;16、张某6的证言,证实张东开车送我去赌场,我出40元钱的车费,他说赌场还要补助他们100元,宝官是耗子;17、杨某5、陈某5的证言,证实当天老鹰岩抓获赌博人员的事实;18、陈某5、杨某6的证言,证实自己没有参与赌博,自己被抓的事实;19、田某9、王某的证言,证实开设赌场的有一个宝官和两个二拐;20、田某10的证言,证实自己在沙镇老鹰岩参与赌博半个月;21、熊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6日5时20分,我坐晏东兵的车到沙子下的车,后一直到达沿河县晓景乡一个叫刘家的地方,我们到后就开始参与赌博,大概在8时左右就被警察将现场的70多人抓获。赌博场上是以弹‘案子宝’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场的庄家是张加浩,游仕友在场负责赌金的收赔,张加浩负责弹铜钱。我一共去过三次,第一次是2016年8月14日至16日,张加浩负责弹铜钱。(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张加浩供述,证实我到沙子开有两天,但没有开起来,就回家休息了两天,后我们就又到沙子开设赌场,我们就接着开了五天左右的赌场,后就在8月16日被抓了。我们的赌场是活动的,一个地方赌一下,是在沙子老鹰岩周围的山坡上。我每天都是带三万元赌资到赌场,赌场上的铜钱、碗、木板是我以前就有的赌博工具。我弹‘案子宝’时,是游仕友与我请的二拐三毛负责赚钱捡钱,如果不够赔,我就拿钱是他们赔,如果他们钱收多了,就交给我,我给三毛和另一个二拐300一天,游仕友我没有给他钱,游仕友正准备入股,就被抓了,前几天我就喊游仕友帮我当二拐,一个跑长安车的驾驶员叫聋子,之前他问我要开赌场不,他生意不好,如果我开赌场他就帮我拉客赚车费钱,之后我开赌场后,我就叫他帮我联系赌博的人,我没有给聋子报酬。证实自己抽头。2、被告人游仕友供述,证实今天组织赌‘案子宝’的庄家是张加浩,张加浩本人当庄家负责弹铜钱,参赌的人分别蹲在两侧。是张加浩喊我去的,我到张加浩的‘案子宝’赌场去有五、六天了,是张加浩打电话给我去的,他说我一天没得事,到他案子宝摊子上,如果他赢了,就一天拿两三百块油钱给我,如果有人回沿河,就用我的车带几个人。赌场上有时有八九十个人,有时有六七十人。我每次拉客到赌场上是免费的,因为关系都好,张加浩叫我帮他照看赌场被我拒绝了,证实自己是参与赌博的人。(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图片,证实案发地点位于沿河县沙子镇云某杨家组老鹰岩杨某2家坝子,中心现场木板上提取古铜币6枚,塑料碗1个,木板l块;本院出示的证据:审前社会调查表,证实经审前调查,二被告人均适宜社区矫正;思渠镇村委会证明,证实被告人游仕友家庭困难,希望法院从轻处罚。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加浩提供赌博工具、设定赌博方式,开设赌场,被告人游仕友协助张加浩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开始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加浩因开设赌场罪,被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在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前,又在沿河县境内犯开设赌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的规定,被告人张加浩曾因犯罪被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应当依法撤销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判处被告人张加浩缓刑的决定,本案发生的时间是被告人张加浩在取保候审期间,属于漏罪,应当对漏罪作出判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加浩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游仕友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二被告人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二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加浩、游仕友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二被告人进入特定的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渝0242刑初9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张加浩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的宣告缓刑部分。二、被告人张加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两罪合并,总和刑期一年零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游仕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扣押的赌资人民币145606.7元、铜币6枚、塑料碗1个、木板l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五、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被告人张加浩、游仕友进入赌博或变相赌博的场所,不得从事具有赌博或变相赌博性质的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冉勇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