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执4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406唐仁富与孙在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仁富,孙在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4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仁富,男,1966年1月11日生,汉族,江都区人,住江都区。被执行人:孙在定,男,1972年8月25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本院在执行唐仁富与孙在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寄送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责令其期限履行生效判决时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机动车、不动产进行了查询。据反馈,除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苏K×××××号机动车,但该车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外,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过程和财产调查情况全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并将执行的情况全部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孔薛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