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205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韶关市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江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5民初484号原告:韶关市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西路源河豪庭第*幢***房。法定代表人:陈文杰。委托代理人:莫永林,系上面该公司法务。被告:江琴,女,住韶关市曲江区。原告韶关市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韶关市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新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明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