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6执1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与罗光磊、尹淑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罗光磊,尹淑花,唐东奇,葛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6执1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代表人:贾建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万小平,该行职工。被执行人:罗光磊,男,1983年6月29日生。被执行人:尹淑花,女,1986年1月3日生。被执行人:唐东奇,男,1979年12月8日生。被执行人:葛卫东,男,1962年6月10日生。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皖0826执15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唐东奇、葛卫东银行存款68000元。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唐东奇、葛卫东银行存款68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海林审判员 罗保国审判员 黄长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星火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