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4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武山县XX有限公司与张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山县XX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4财保1号申请人:武山县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张某,住武山县。申请人武山县XX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某设立于XX县信用联社XX信用社×××的账号以及设立于中国农业银行XX支行XX营业所XXX的账号予以冻结。申请保全财产为247.6万元。武山县XX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财产提供担保:1、以其坐落于××县面积2728.28平方米的土地证号为武国用(2009)第XXXXX号土地使用权及修建于该土地上面积864.**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为武房权证城字第XX**号房屋提供担保(评估价85.82万元元)。2、以其设立于XX银行XXX的账户中20万元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提出了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某设立于XX县信用联社XX信用社×××的账号以及设立于中国农业银行XX支行XX营业所XXXX的账号,期限为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山县XX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闫晓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