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延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延全,李正贵,杨春三,王永国,沂南县湖头镇大阿疃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54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被执行人赵延全,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正贵,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春三,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永国,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永国,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沂南县湖头镇大阿疃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沂南农商行与被执行人杨春三、赵延全、李正贵、王永国、肖发峰、沂南县湖头镇大阿疃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淑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庆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