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3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林新荣与江门市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泮庐健康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新荣,江门市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泮庐健康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3768号原告:林新荣,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亚智,广东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欣,广东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迎宾大道中9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351912714K。法定代表人:梁玉莲。被告:中山市泮庐健康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桂南大道二路9号“泮庐”别墅区莲环南街21幢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45272669Y。法定代表人:郑长来。原告林新荣与被告江门市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泮庐健康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江门市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梁丹妮人民陪审员 郭绮文人民陪审员 吴妙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春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