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甘林与蔡春荣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林,蔡春荣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2180号原告:甘林,男,195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蔡春荣,女,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林与被告蔡春荣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林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甘林负担。审判员 谭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欧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