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4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甘林与蔡春荣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林,蔡春荣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2180号原告:甘林,男,195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蔡春荣,女,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林与被告蔡春荣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林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甘林负担。审判员  谭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欧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