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执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长沙鸿顺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长沙鸿顺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刘矿,李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保91号申请人: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金龙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035286。法定代表人:黄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基铂,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丽婷,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长沙鸿顺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莲湖村井湾路10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668559656E。法定代表人:刘矿,总经理。被申请人:刘矿,女,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申请人:李艺伟,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申请人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鸿顺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刘矿、李艺伟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长沙鸿顺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刘矿、李艺伟价值人民币4500000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长沙鸿顺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刘矿、李艺伟价值4547534元(其中保全标的4500000元、案件受理费42534元、保全费5000元)的等值财产。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芳芳法官助理 杨超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小卢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