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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2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吴国勇与茂名市乐艺电脑纸印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勇,茂名市乐艺电脑纸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626号原告:吴国勇,男,汉族,1970年5月13日出生,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茂名市乐艺电脑纸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华山路8号。法定代表人:郭文兰,总经理。原告吴国勇诉被告茂名市乐艺电脑纸印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吴国勇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国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国勇负担。审判员  陈伟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敏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