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杨海燕与王钰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燕,王钰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杨海燕。被执行人王钰钰。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强制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收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