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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恢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青岛泰瑞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葛珍强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泰瑞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葛珍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24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泰瑞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址:平度市经济开发区曲坊村。组织机构代码:58782771-9。法定代表人焦淑刚被执行人葛珍强,男,1974年1月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青岛泰瑞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葛珍强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葛珍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17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钦波审判员  刘吉波审判员  张培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