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30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长才、罗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长才,罗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30财保16号申请人:刘长才。被申请人:罗毛女。申请人刘长才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罗毛女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保全金额为人民币(下同)6900元。申请人刘长才已向本院提供69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长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罗毛女的银行存款6900元,期限为2017年4月25日至2018年4月24日。案件申请费89元,由申请人刘长才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饶林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临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