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民初10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袁媛诉被告沈王英娜、刘秀芝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媛,王英娜,刘秀芝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10464号原告:袁媛。委托代理人:李丹松。被告:王英娜。被告:刘秀芝。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受立案受理了原告袁媛诉被告沈王英娜、刘秀芝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喜延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超、人民陪审员王立岩,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媛以双方已经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媛撤诉。案件受理费752元,减半收取376元,由原告袁媛承担。审 判 长 喜延峰审 判 员 周 超人民陪审员 王立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付洪哲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