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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8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原告伍刚与被告马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刚,马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8民初571号原告:伍刚,男,汉族,1967年10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江安县。被告:马麟,男,汉族,1981年3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原告伍刚与被告马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伍刚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伍刚撤诉。案件受理费879元,由原告伍刚负担。审判员  张明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茂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