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行审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河县国土资源局、杨松奇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唐河县国土资源局,杨松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28行审345号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晓,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放,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杨松奇,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15日,住唐河县。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国土罚决字(2017)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的第一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杨松奇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上屯镇长秋村委300平方米土地建房,属非法占地行为。2017年3月9日唐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了唐国土罚决字(2017)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对处罚的第一项限期拆除既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书处罚的第一项限期拆除决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唐国土罚决字(2017)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依法强制执行唐国土罚决字(2017)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的第一项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清扬审 判 员 贾中升人民陪审员 常彦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聪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