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2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吕惠香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惠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02刑初168号公诉机关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惠香,女,1973年4月8日出生于滨州市滨城区,汉族,高中文化,工作单位:盛宇托教,住滨州市滨城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滨区检公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惠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楠,被告人吕惠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6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吕慧香驾驶鲁M×××××金杯牌面包车拉载23名小学生沿滨州市渤海十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黄河十二路路口处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查,该金杯牌面包车核载9人,属严重超员。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惠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邓某、夏某、吴某、杨某、孙某证言,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执法记录仪现场录像、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惠香驾驶小型轿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吕惠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其在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幅度内量刑的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惠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李艳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利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