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执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廖宗海与鲁振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宗海,鲁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保3号原告:廖宗海,男,汉族,1964年8月14日生,住湖北省郧西县。被告:鲁振华,男,汉族,1959年10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本院审理原告廖宗海与被告鲁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宗海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鲁振华的财产在价值8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原告廖宗海以其个人所有的汽车一辆(车辆登记号为:鄂C×××××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廖宗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鲁振华价值8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资金及债权。(具体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内容和期限以相应法律文书确定为准)二、对原告廖宗海提供担保汽车一辆(车辆登记号为:鄂C×××××号)予以冻结其转让、抵押等全部物权登记手续,冻结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费820元由原告廖宗海预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当事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吉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