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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库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巴州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位金玲、岳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州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金玲,岳健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库民初1095号原告:巴州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人民东路华誉商务会馆6楼。法定代表人:朱建清,公司经理。被告:位金玲,女,汉族,1984年11月5日,住本市。被告:岳健,男,汉族,1984年11月5日,住本市。巴州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位金玲、岳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巴州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巴州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10元,由巴州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谈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晓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