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库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巴州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位金玲、岳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州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金玲,岳健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库民初1095号原告:巴州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人民东路华誉商务会馆6楼。法定代表人:朱建清,公司经理。被告:位金玲,女,汉族,1984年11月5日,住本市。被告:岳健,男,汉族,1984年11月5日,住本市。巴州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位金玲、岳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巴州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巴州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10元,由巴州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谈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晓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