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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2民初2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山东元和置业有限公司与李长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元和置业有限公司,李长健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2民初2465号原告:山东元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城黄河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然,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新国,山东芦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梅,山东芦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长健,男,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原告山东元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长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元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元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立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小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