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高金莲、于忠石与被告于佳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莲,于忠石,于佳庆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1048号原告:高金莲,住平泉县。原告:于忠石。法定代理人:高金莲,系原告于忠石母亲。被告:于佳庆,住平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强,河北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金莲、于忠石与被告于佳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高金莲、于忠石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于佳庆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金莲、于忠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金莲、于忠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0元,减半收取350.00元,由原告高金莲、于忠石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范明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薛嘉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