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7执148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某、冯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冯某某,张某1,张某2,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148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张某,女,2005年1月27日生,住遂川县。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女,1979年5月5日生,住遂川县。申请执行人张某1,女,汉族,2016年12月17日生,住遂川县。申请执行人张某2,女,2013年11月28日生,住所遂川县。被执行人李某,男,1979年10月16日生,住遂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7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执行人李某位于龙川大道原龙泉公司金龙湾豪庭第x栋1单元xxx室房屋,合同备案号2016xxxx。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李某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朱小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