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1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嘉与被告刘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嘉,刘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470号原告:刘嘉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宏被告:刘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嘉与被告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晓丹人民陪审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管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卢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