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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嘉与被告刘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嘉,刘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470号原告:刘嘉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宏被告:刘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嘉与被告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晓丹人民陪审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管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卢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