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1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宜昌木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春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木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春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91民初240号原告:宜昌木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635317658,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胜利四路54号8号楼。法定代表人:史华玲,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贤,男,汉族,1979年3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刘春艳,女,汉族,1972年1月4日出生,住宜昌市。原告宜昌木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春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以被告已交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木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木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宜昌木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陶文淦